2017年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管理办法具体的法规

更新:2017-03-14 15:05:41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什么管理办法?具体的法规是怎样的?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签注时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三章《居住证》办理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签注)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七条(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居住证》积分管理

  第二十条(积分制度)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积分材料)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积分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五章持证人待遇

  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全文内容

为了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贵阳市制定了《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以下为您带来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全文,欢迎浏览!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详情]

2017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细则

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为您带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细则,欢迎浏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详情]

2016-2017年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管理,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维护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详情]

2017年北京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2016年北京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十月起暂住证升级为居住证  从10月1日开始,“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昨日,本市正式发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将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这也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1 谁能领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三条件之一  《办法》中对符合申领居住证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京人员,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详情]

2017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时间和条件

2016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时间和条件 2016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分别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详情]

2017年最新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今年下半年,《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更名为《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后,将启动实施。14日上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201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新闻通气会,介绍2016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据介绍,今年拟安排立法项目96项,其中,今年内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共有17项,包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政府规章12项。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富莹介绍,今年拟安排的立法项目96项,共分为3类:一是年内力争完成项目,共17项;二是抓..…[详情]

2017年最新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解读分析

今年下半年,《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更名为《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后,将启动实施。14日上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201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新闻通气会,介绍2016年北京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据介绍,今年拟安排立法项目96项,其中,今年内力争完成的立法项目共有17项,包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等政府规章12项。…[详情]

2017年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详情]

2017年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全文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是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法规,2016年1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15日实施。…[详情]

2017年《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最新解读

日前,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办法,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居住地参加高考等八项便利。办法还明确了我省各类城市的落户条件,部分地区将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符合哪些条件可申领  根据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详情]

2017年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2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人需要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法规定,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申领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详情]

北京居住证如何办理条件,2017年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5年12月10日,《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方便来京人员在本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本市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详情]

2017年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2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人需要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法规定,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申领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详情]

2017年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居住地参加高考等八项便利。办法还明确了河北省各类城市的落户条件,部分地区将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开始执行。申领到居住证的居民,可以享受..…[详情]

2017年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全文

2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下文是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全文,欢迎参考。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详情]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2017年,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网今天(2015-08-14 )发布《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相对于之前的试行办法,部分指标有所调整。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图解详见下文。…[详情]

河北省居住证户口政策 2017年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解读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居住地参加高考等八项便利。办法还明确了河北省各类城市的落户条件,部分地区将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部分地区将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日前,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办法,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居住地参加高考等八项便利。办法还明确了我省各类城市的落户条件,部分地区将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符合哪些条件可申领  根..…[详情]

海南省居住证户口新政策 2017年海南省居住证制度管理办法解读

 推广园区规划代立项区域评估评审代单个项目评估评审  2015年,海南已编制《海南省总体规划》,2016年将全面实施。设立省、市县规划委员会,实现对规划的最严格管控。发挥省总体规划对市县规划的引领、指导、管控作用。整合市县相关执法力量,实施综合执法。在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基础上,适时推广园区规划代立项、区域评估评审代单个项目评估评审。  户籍改革:实行居住证制度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问题  《报告》提出,2016年海南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实现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最大限度便民服..…[详情]

天津市户口居住证新政策 2017年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居住证申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受理点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后,可在本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  居住证管理办法明确,申请人如果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居住证管理办法微调了积分指标体系。积分申报指导分值明确为140分,低于指导分值人员不予受理。增加了部分加分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详情]

天津居住证积分多少可以落户 2017年天津居住证管理办法解读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昨天(2015-12-31)经由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今起(2016-01-01)施行。《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 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据了解,本市2014年1月1日 施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两年来申报居住登记293万人,有55.9万人领取居住证;受理积分申请36046人,其中30500人获得积分入户 资格,占申请人数的84.61%,为本市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提供了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