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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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每月30元奖励费仍可领取。

2月23日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独生子女光荣证》有什么用?

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每个月30元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这个费用是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的哦!也就是每家有60元/月!

只要两个人均为上海户籍,可以办理两本《独生子女光荣证》,然后凭证可以向各自单位或街道领取奖励费

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办理退休手续时,对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可按规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龄时领取1万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分别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独生子女光荣证》如何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上海户籍,前往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办理。如果是两地婚姻,本市户籍的一方到户籍地街道办理,外省市一方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材料:

申请人一寸照一张;

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

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子女户籍证明。

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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