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具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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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2017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等因素。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低于去年,是按照中央关于“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部署和对企业降本减负的要求作出的安排,既尽最大可能增强低收入劳动者的获得感,又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的承受能力,兼顾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综合考虑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再调整”,即在2017年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提高,本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作相应调整。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从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时,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提高医保封顶线

增加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负医疗费负担,本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4月1日开始,本市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①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

②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③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拓展阅读:

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2年以来,本市每年新增就业岗位60万个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控制在4.1-4.2%,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社保待遇不断提升。

另外,市人社局表示,今年4月1日,上海将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养老金:4年最高增幅达103%企业养老金、“镇保”养老金、城乡居保(原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分别从2012年末的2341元、982元、370元,增加到2017年末的3558元、1549元、750元,增幅分别达到52%、58%和103%。

最低工资:今年继续涨,4月1日对外发布最低工资从2012年的1450元增加到2017年的2190元,增幅达51%。

市人社局表示,今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会继续有所调整,4月1日正式对外发布。

失业保险:4年增幅达77%失业保险金最高支付标准从2012年的860元增加到2017年的1520元,增幅达77%。

医疗保险:自负降低、药费降价市民就医负担逐年减轻。上海调整了职工医保门急诊支付办法,优化了个人账户使用办法。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从2012年的28万元提高到2017年的42万元。

居民医保个人自负水平从37%降低为33%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55%。

探索了大包装、简包装招标采购,共279品规的药品中标,平均降幅约为11%。

规范了本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试行将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物纳入医保结算,切实减轻大病重病群众药费负担。

建立了带量采购、挂网采购、限价采购、定点生产等各类药品的分类采购体系,其中两批带量采购品种平均降幅均超过60%。

不断提升各项社保待遇不仅如此,本市将停止执行“镇保”制度,从2017年4月1日起将“镇保”纳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统一了城乡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办法,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实现一致。

在全国率先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面对老龄化的压力,本市从2013年起开展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至2017年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市。

在此基础上,积极参加国家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徐汇、普陀、金山三个区先行开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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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五险一金、个人福利费、独生子女补贴、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包含这些在内的22项收入都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你有没有多缴?具体哪22项,请看↓↓↓

1、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医疗保险: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

2011年1月1日起,如果职工发生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育保险:

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6、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7、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8、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9、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10、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部分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缴税基数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12、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基数减少4800元)

13、个人捐赠

14、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差价收益免征)

1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6、特殊党费

17、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18、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20、“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2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22、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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