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购房政策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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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市购房政策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最近,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区域性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住宅用地供应、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017天津市购房政策相关问答:

那么,买房就能落户天津吗?

不可以。

买房落户政策一般指天津的蓝印户口政策。但天津的蓝印户口政策已于5月31日停止执行(注:对在5月31日前,通过天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预订协议的外省市购房者在取得产权证后,可继续按原规定办理蓝印户口),可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人咨询买房落户天津的事。

不仅是蓝印户口政策,天津现行的户籍政策中也从来没有买房即能落户的条款,只能说买房后对落户天津有益,仅此而已。买房落户天津政策已取消,任何“买房就能落户天津”的保证都涉嫌虚假宣传,请保持警惕。(注:外省市生源、本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户籍已迁入本市学校集体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市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户天津。这在广义上可以称为“买房即能落户”,但是因为申请人户籍已迁入天津市学校的集体户,故实际上属于市内户口迁移,不属于外来人口落户天津。)

不买房能落户天津吗?

可以。

虽说有多种方式可以落户天津,但因为大多数方式只针对数量极少的特定人群,如突出贡献户口、录用公务员落户、知青返津户口、倒流回原籍户口等,所以通常意义上说只有积分落户和人才引进两种落户方式适合大多数人。

积分落户:申请天津积分落户的条件中第(四)向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也就是说住房并非是必备条件,没有住房的话,可以申请落户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人才引进:与积分落户相似,同样可以申请落户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不买房的话,户口会怎样?

如上文所述,不买房的话只能落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虽然也是正式的天津户口,但是与个人户口(家庭户)相比,在某些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如果孩子的父母是集体户口则孩子不容易落户,大多数集体户拒绝子女迁入;比如若后期不打算在津工作、发展,则集体户口有被清理的风险等。所以获得集体户口后,落户帮提醒大家还是尽早买房,转为个人户口为好。

买房对落户有什么好处?

既然不买房也能落户,那可以一直不买房吗?买房子对落户天津有什么好处呢?

上文提到了不买房只能落集体户口和集体户口的一些限制,所以最好还是买房、落户同时考虑。

在积分落户政策中,“住房”加分项有40分,落户地区也有0-10分的加分,相比已缴纳一年五险只能积12分来讲,这40-50分相对来说还算“重要”。而且办理积分落户的单位大多没有集体户口,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一般也不接受落户申请,所以办理积分落户的话,最好先买房再落户。

积分落户申报资格

1. 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公安局窗口审核);

2. 申请人在本单位(申报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不含补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1年”是指为申报月份的前一个月为截止时间向前推12个月,且这12个月缴费的时间、险种符合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审核);

3. 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请人网站自测分需超过140分。

天津市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清单(2017年第一版)(点击前往)

居住证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经办人网上预约申报后,在预定日期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窗口办理。

注1: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注2: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部分)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1月22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下发重要通知:2017年第一期居住证积分1月23日开办,截止日期为5月2日。

与此同时,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下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关心的居住证积分的受理条件、积分确认、积分计算等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八、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

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九、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

十、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十一、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十二、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十四、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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