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和比例是多少,所需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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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生育保险是给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的时候,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者社会对生育的职工必须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第一是生育津贴,第二是生育医疗待遇。那么中山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是什么?中山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中山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和流程有哪些?本文思而思学教育学小编为你详细解释。

报销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报销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中山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报销比例

中山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报销比例:

(1)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

(3)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中山生育保险准许报销条件

不予报销情形:

(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

(3)生育前一月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后超过12个月才提出申请;

(5)事先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

(6)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

(7)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

(8)资料信息不准确,提供假病历或假发票的;

(9)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0)医疗收费收据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

准予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 市居住地所属镇 区计生行 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 生 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此证明;

(4)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 参保人 有效 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5)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

(6)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 籍所在辖区的 人社分局办 理 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7)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

(8)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 疗保险异地 生育 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 理 备案手续;

(9)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 中医院和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10)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 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 其为法定继 承人的相 关材料和参 保 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在2012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2〕4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中山生育保险不准许报销条件

报销材料

1、流产

(1)已婚未育的流产: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已婚未育的流产)清单: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2)已婚已育的流产: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已婚已育的流产)清单: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 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流产前已经采取“上环、节育、皮下埋植”等方式进行避孕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暂不宜上环”的医学证明(原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3、引产: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引产)清单: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同意引产”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引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4、顺产或剖宫产: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顺产或剖宫产)清单:

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省、市、县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分娩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注:在异地生育的,还需提供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

办理流程

1、申请并提交材料

参保人到其参保所在镇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事大厅交齐所需资料;

2、审核

前台工作人员对其所交资料核定准确后,即时办结相应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即时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

办理时限及地址

报销时限及费用:

报销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中山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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