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郭伯雄案件心得体会(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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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4月5日下午,官方媒体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6学习郭伯雄案件心得体会(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2015年7月30日,军事检察院对郭伯雄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侦查中,军事检察院以对法律和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开展侦查工作,依法查扣涉案款物,询问相关证人,广泛调查取证,获取了大量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郭伯雄,其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之有关规定,郭伯雄案具备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首先分析了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一般具有易变性、再生性、放射性。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在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在直接证据“一对一”,间接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定案;轻信口供,作为定案使用证据不到位;认定和使用证据时,只强调控诉证据,忽视辩护证据;认定和使用证据不全,遗漏犯罪构成四个要件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混杂,没有排除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而草率定案。最后,提出了正确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几点的思考,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主观主意;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强化侦查和审查意识,增强收集和使用证据的能力;掌握审查判断和认定,使用证据的一般方法。做到审查现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审查全案证据是否符合“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贪污贿赂犯罪的四要件;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明体系;排除和解决矛盾,取得证据一致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获取证据,才能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关键词:贪污贿赂案件犯罪证据法律

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的特点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和其他案件证据相比具有特殊性,贪污贿赂犯罪与职务相关,系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带来了许多复杂问题,从而使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易变性。尽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案情出现反复是正常现象,但是贪污贿赂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证据发生变化的比例高,不少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突破相当成功,但由于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搁浅,致使案件改变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倒打一靶状告办案机关,使一些本应受到刑罚惩罚的案犯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漏网。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多数案件的被告人拒不供认或串供。这类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绝大多数被告人具有较高学历,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了解,一些人担任领导职务,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有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发现,只有不承认,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甚至有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共同犯罪,在事前事后强化了这种同盟,以致于在侦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竭力歪曲事实。

2、无明显的作案现场,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贪污贿赂犯罪有现场,但不够明显,显示困难。如贿赂犯罪,一般是一对一;贪污贿赂犯罪本身没有具体受害人,对被侵占物的取得一般都采用秘密的方式,因此,这类案件转自缺少现场勘查或无法进行勘验、检查。

3、作为实物证据使用的赃款、赃物一般难查获。贪污贿赂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一般在会计资料和帐簿中留下痕迹,且有赃款赃物可查,书证物证较多,但难以获取,尤其是获得赃款赃物更难。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狡猾,许多证据在其直接控制下,犯罪后随时可能掩盖,销毁罪证,挥霍或隐匿赃款赃物;加之当前这类犯罪指向的对象主要是现金,它便于携带,使用和掩人耳目,不具有单独物的特点,是可以互相代替的种类物,正由于现金的特有属性,一旦犯罪嫌疑人占有后拒不供认,就很难找到它的下落或根本找不到。因此大部分贪污贿赂案件没有或缺乏物证,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赃款去向。

4、无第三人在场,缺乏直接证据。行贿受贿表现为双方秘密行为,因为是一种权钱交易,都没有第三者介入,并且为防止行为暴露,逃避法律追究,多采劝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取得赃款赃物时,往往犯罪嫌疑人利用职权秘密进行,且多为一人作案。据统计,1997年至今,安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这种情况的占78.3%。

5、证据可变性大。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合法身份作掩护,很多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容易灭失,又有充分的伪装、转移、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造成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案件知情人多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知己、同事,或者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他们往往具有逆反心理,有的是对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感恩之心,有的怕破财又被判刑,有的怕打击报复或业务关系中断,导致案件中的证人时证时翻,且犯罪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变化性较大。加之其他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及证据材料更加复杂化。上述原因,造成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可变性大,认定困难。综上所述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个别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不得要领,不注意从多方面收集证据,案件一旦突破,便以为大功告成,不注意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案件中存在问题。②侦查阶段证据未固定,侦查中取得证据没形成锁连,为以后证据的变化留下隐患。③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推翻原供词便能推卸责任,推托责任,往往将受贿说成借款、赠与;将贪污说成借用或工作上的失误。④证据中本来就有的矛盾点,没有及时消除,这些矛盾点正是整个案件的薄弱环节,是证据发生变化的缺口。

因此,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必须对证据的易变性高度重视,收集证据要全面认真及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锁链,防止证据发生变化,将案件办成铁案。

2016学习郭伯雄案件心得体会(2)

通过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及学习,使干部队伍保持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必将有力地促进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作用的充分发挥。干部要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新的执政目标,必须继续保持先进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应大力加强党员队伍自身建设,与时俱进,不断争取新的胜利。

一、坚持以教育为主

机关作风建设要坚持教育为主,但不能简单的“说教”,需要“动一点真格”的,使教育事半功倍。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助工作;二是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举一反三,变“间接”为直接,用他人的事例进行教育;三是严格执行制度、适度奖惩,用直接、扎实的方式开展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机关干部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

二、坚持集中整顿与长远建设相结合

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其复杂而深刻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解决起来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着眼长远建设,树立持久作战思想。同时又要在一段时间里,抓住突出问题,重点问题,集中加以解决,使局面为之改观,使群众为之振奋。当前,应结合形势任务,在通过党性党风教育和机关效能建设,集中整顿机关干部作风的基础上,更应该通过干部制度改革,集中整顿机关干部作风。为此,在干部的选拔上,应坚持政治素质高低不一样、谋事和谋人不一样、团结配合好坏不一样、工作作风扎实与不扎实不一样、正确使用权力和滥用权力不一样等“五个不一样”的用人标准。

对政治素质高、干劲大、团结好、作风实、勤政廉洁的干部坚决提拔重用;对政治素质低、不干事、不团结、作风浮漂、私欲重的干部坚决不用;对问题严重的果断进行组织处理。看作风扎实不扎实,关键要看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落实的好坏;看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的重要任务完成的好坏;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不强;看是报实情、说真话、干实事,还是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看能否将对党、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真正统一起来。实践告诉我们,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必须把选人用人作为关键环节来抓。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干部的选拔、任用、监督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严肃干部工作纪律,杜绝拉帮结派、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真正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从用人机制上保证干部作风好转。

三、坚持领导带头

领导干部带头,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经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领导干部带头,既是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也是职务责任;领导干部带头,不仅要在“说”字上带头,更要在“行”字上带头。所谓“一打纲领不如一个行动”、“言教不如身教”,说的是行重于言。

为此,领导干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带头:

一是带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权利观,从源头上铲除滋生本本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土壤和条件。

二是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培育“适应”、“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作风。做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

三是带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做到“四要四不要”,即要与时俱进,不要因循守旧;要求真务实,不要虚假繁荣;要量力而行,不要大计划,高指标;要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统一,不要招实祸、落骂名的虚假政绩。

四是带头艰苦奋斗,廉洁勤政。从一线职工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职工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解决机关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和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的新的发展阶段,要完成好党所肩负的执政任务、历史责任,广大干部就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开展干部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是加强我局党干部队伍建设、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使广大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确保党的肌体不受腐蚀,党的战斗力不受削弱,党的形象不受损害,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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