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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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标准具体如何?好奇的你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分娩(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的3500元;

5.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1.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2.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

3.住院终止妊娠的800元

4.放置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350元;

5.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为150元;

6.皮下埋植(取出)术的支付标准100元;

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延伸阅读:青岛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1月1日 (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 《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 《生育服务手册》、 《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 《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 《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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