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学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至少可有90天.具体是: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90天,剖腹产外加15天,符合晚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女方产假方面,此前我省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手术的,最长可享受产假188天。按照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都可以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158天。
男方护理假方面,此前我省规定男方护理假为7天。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还明确规定,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面二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各省(市、区)生育政策的调整、婚产假的确定、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亟需修订《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8日上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后,如果能在3月31日下午举行的常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贵州婚产假新规将有望很快落地。
注意!还有这些政策需要你知道!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符合三种条例之一可申请再生育
关于生育政策上,《条例(修正草案)》对原《条例》进行修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同时,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完善奖励扶助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条例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