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夏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了解到澳,宁夏2017年失业保险费率作出了调整,详情如何,敬请继续关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7〕3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全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规定的1.5%降至1.0%。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地要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因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造成失业保险基金当年不敷使用的,可先使用历年结余,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失业保险储备(调剂)金和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调剂和补贴。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