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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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相关内容吧!

近日,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全文共7个部分17条,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辞聘解聘手续办理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

人员范围 中层及以上领导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

《细则》规定,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而且符合使用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其次,除了参公事业单位外,《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事业单位。实施范围将人员限制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主要是考虑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具有一技之长且最具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

手续办理 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在安徽地域范围内

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办理程序,《细则》规定了四个环节,即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事业单位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如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此外,《细则》还明确要求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规定了离岗创业期限的起始时间。

人事关系 3年内保留,创业期间不占岗位职数

人事关系方面,《细则》规定3年内保留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同时创新岗位管理,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但要求离岗创业人员定期汇报企业运行情况,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工资待遇 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同等待遇

工资待遇方面,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等。

社保缴纳方面,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其中包含着社会保险责任的履行,新规明确了双方社会保险义务。具体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办法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约定解决。

为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促使其正确评估自我创业能力,理智且无顾虑地作出创业决定,《细则》同时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即可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

辞聘解聘 期满日起15个工作日不回归依法解聘

《细则》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在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岗位核减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此外,《细则》明确规定,“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举为《细则》灵活适应新政策留有余地,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稳定离岗创业人员的预期。

延伸阅读: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我省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味着养老金并轨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意见自10月1日起实施,明确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或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待遇水平衔接

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告别“免缴费”时代,该政策也被解读为打破“铁饭碗”。

本月9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安徽版”出台。新版养老保险制度力求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以及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意见以立足增量改革为原则,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个人缴费为工资基数8%

根据《实施意见》,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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