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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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入营业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暂行步伐》(国办发【2009】66号文)。

三、治理事项及方法

无治理事项数目限定,事变日都可治理。

四、治理前提(前置前提)

1、已在成都会以外地域介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并缴费。

2、具有本县户籍且未高出法定退休年数

3、虽不具本县户籍,但已与本县用人单元成立劳动相关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且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

五、申请原料

1、转出地包办机构开具的《根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据》。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

六、治理措施

1、本人凭身份证、户口本、转出地社保包办机构出具的《根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据》到社保局5号窗口考核转入前提和手续。

2、对切合前提的职员打印《根基养老险相关转移接续函》。

3、退管科科长复核并具名。

4、若属于跨省转入的职员则必要按划定转入根基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基金打点科认真基金转入。

5、收到《根基养老险相关转移接续环境表》、《根基养老保险相关转移接续明细表》及转移基金后,举办微机处理赏罚。

七、治理时限

收到转出地社保包办机构《转移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事变日

八、收费尺度及依据

收费尺度:无

收费依据:无

九、有无年检或年审

十、事项种别

民众处事事项

十一、治理范例

理睬件

十二、受理点

郫县社保局大厅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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