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用人单元不给交养老保险,银行逼迫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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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和用人单元要配合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职工部门由单元代扣代缴,单元缴纳部门必需定时缴纳,过时要收滞纳金,而且可以逼迫执行。《黑龙江省垣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征缴打点步伐》近日起果真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晰了“逼迫执行”的划定:用人单元未凭证划定的限期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由处所税务构造责令其期限缴纳可能补足。

用人单元过时仍未缴纳可能补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处所税务构造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由县级以上处所税务构造作出划拨根基养老保险费的抉择,书面关照其开户银行可能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根基养老保险费。用人单元账户余额少于该当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处所税务构造可以要求该用人单元提供包管,签署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元未足额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而且未提供包管的,处所税务构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代价相等于该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业,以拍卖所得抵缴保险费。

用人单元未定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处所税务构造责令期限缴纳可能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过时仍不缴纳的,由处所税务构造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元迟延缴纳的,由处所税务构造依照步伐加收滞纳金外,并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元根基养老保险费实施自主据实申报缴纳。用人单元因不行抗力造成出产策划呈现严峻坚苦不能凭证规按限期缴费的,可以向省处所税务构造提出缓缴申请,报经省人民当局核准后暂缓缴纳一按限期的根基养老保险费,限期一样平常不高出一年。暂缓缴费时代,对缓缴的费款免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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