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与医疗保险后如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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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职工养老保险在A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在B单位缴纳。现其达到退休年龄,在A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因当地医疗保险规定男缴费年限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该人员缴费年限不够,要求一次性补缴。而该人员要求A单位给其缴纳医疗保险显然不可能。该人员的医保待遇怎么解决?

某经办人员:

首先,这种状况是不正常的,其出现与社保经办机构的分立特别是信息系统的分离密切相关。社保机构应当彻底解决信息系统的整合或联网问题,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重复”参保现象的发生,后续的“麻烦事”自然也就会相应减少。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该条款并未规定由谁缴费。要求由退休前原用人单位缴费,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现实。一方面,劳动者退休或离职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费的法定义务,绝大多数用人单位是不会同意为退休人员缴费的,即便同意,通常也是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而用人单位实际仅帮助“转交”。另一方面,不少退休人员系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且退休,在退休时根本没有用人单位,更谈何“原用人单位为其缴费”?

再次,无论从《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还是社会保险理论看来,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都不存在必须与养老保险挂钩或“捆绑”的问题。应允许该退休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享受退休后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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