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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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1]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己经先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他市、县要抓紧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到2011年底,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地方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省根据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己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区、县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披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经济结构、扩大国内消费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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