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12333
申办资料:身份证、社保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地区社保机构开具)
注意事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办理过程中,需要参保人员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两项事务,转移接续办理完成后,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
办理流程
第一步:在参保地区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步:带齐上述相关资料到转入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第三步: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政策
政策全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文件号:国办发[2009]66号
生效时间:2010年1月1日
政策简介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