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环卫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为其提供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存放工具的场所……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为环卫职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意见》指出,可结合城市道路建设、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等工程,解决环卫职工作息用房房源问题;也可结合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或利用单位小区富余公共管理用房,为环卫职工提供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存放工具的场所。提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周边作业的环卫职工开放食堂,提供午餐。
一线环卫作业职工要配备专用服饰和安全警示标志,增强警示功能,提醒行驶车辆避让;有条件的要划出临时清扫作业区,并设置交通围挡。环卫作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环卫职工伤亡,相关责任单位应积极做好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
《意见》强调,环卫用人单位要统一为环卫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做到应保尽保。鼓励用人单位为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对在休息日、节假日轮班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环卫职工加班的,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职工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一线环卫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一线环卫职工岗位津贴按出勤日计算,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出勤日10-15元。
同时,按规定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和冬季防寒保暖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各地可根据经济状况和空气污染情况发放雾霾天气作业补贴。
为签合同环卫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补签。用人单位和环卫职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环卫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多渠道解决环卫职工特别是外来环卫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为环卫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临时宿舍。符合政策规定的,统筹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
一线环卫职工在作业过程中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因病致贫问题多发,对此,《意见》提出,设市城市应当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救助基金,通过社会各界捐助、财政预算等渠道筹措资金,对因工伤或患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给予救助。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环卫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住房、取暖、水电煤气等方面政策优惠和费用减免。
同时,环卫职工在工作所在地城镇办理户籍迁入,公安等部门应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环卫职工工作地教育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及时解决其随迁子女转入学问题,保障外来环卫职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