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广大党员干部要注重强化纪律意识。下面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李会永案件启示录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李会永案件启示录心得体会范文(一)
李会永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奖金、补贴;违规超标准接待。违反组织纪律,收受拉票贿选款物;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侵占下属单位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反群众纪律,向私营业主和人大代表摊派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对下属单位设立和使用账外资金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李会永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尤其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受到纪律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向他人索要财物,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会永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李会永案件启示录心得体会范文(二)
“非规矩不能定方圆,非准绳不能正曲直”。守纪律讲规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遵循组织程序。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郑重昭告全党,“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党的程序规定,不仅是我们党集中统一的保证,也是对每一个党员的政治要求。是否具有遵守组织程序的自觉,是检验党员、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
现代政治学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在现代政党政治中,以严格的组织程序管理党员的行为,乃是通例。英国工党规定,议员候选人、党的发言人和选区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受党中央的指导和监督,胡言乱语会受到纪律处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从入党成为预备党员,再晋升为干部党员,都需要经过严格的遴选、推荐和考察。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从请示汇报制度,到民主决策制度,我们党更是在强大的组织程序保证下,凝聚成一个有着强大战斗力的集体。
列宁曾如此阐述组织程序的极端重要性:“无产阶级在争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在社会转型期,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无菌箱中,而是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利益有着更为复杂的考量。组织程序作为管理规范、行为规则,可以发现、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能满不在乎,这些年来一些干部出事就出在这个上面。如果缺少了组织程序,只是我行我素,对个人,就如同无舵之舟、无缰之马,迟早迷失方向;于组织,则如同一盘散沙、一堆乱麻,难以形成合力。
然而现实中,还是有不少党员干部把持不住定力,视组织程序为无物,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在工作中无视规程,或是“迈过锅台上炕”,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或是“大事小事一言堂”,该组织民主决定的,却越权专断、专横跋扈,个人说了算;或是该集体研究时擅自表态,该征求意见时省略程序,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在生活中无视规定,或是该报告的不报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离婚、结婚多少年了,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等,组织都不知道;或是一到非工作时间,便以个人私事、自由空间为借口,擅自脱岗离岗,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泥牛入海无消息。凡此种种,为个人违纪开了口子,对党的声誉影响更大。
无视组织程序,“怕麻烦”是借口,“不知道”更不成其为理由。说到底,还是个人私利和权力观念扭曲在作祟。违规在企业、协会兼职,为退休找个落脚点,不就是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心态,拿着权力寻租、变现,博些蝇头小利吗?有些领导干部之所以一再破坏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甚至随意批发官帽,也与班子成员信奉官场“潜规则”,甘当“家臣”甚至“家奴”有关。一位县委书记竟然大言不惭地说:“书记和县长之间,既是同僚的关系,也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爹和儿子之间的关系”。如此权力生态之下,难免会架空了组织,破坏了程序,把权力当成了私器,谈何“该履行的职责必须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
李会永案件启示录心得体会范文(三)
近来,常听到一些基层纪检干部谈到纪检案件任务指标时感到头疼。而且有一个通病,那就是做梦都在希望有人来告状,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而作为当地党委,则是不同的心态,他们却吃饭时都担心自己的干部、党员出问题,因为出了问题不但干部、党员要受处分,自己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单位的政绩也会受到影响。这纪检任务指标完成了,是纪委的成绩,却变相地成了党委的“败绩”。没有完成任务指标,则是党委的成绩(抓作风纪律抓得好,干部、党员没有或极少违规违纪的),但却变相地成了纪委的“败绩”。所以,这纪检案件任务指标不仅是基层纪委的一块心病,也是基层党委的一块心病。
我们知道,给基层纪委下达干部、党员违纪违规案件处理目标任务,是为了督促基层纪检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也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干部、党员能得到及时处理,以正党风,肃政风,其初衷其目的都无可厚非,但其任务指标的硬性化却还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对基层纪委的案件指标,不能先入为主。先下达任务数,其弊有四:一是容易让我们的纪检干部为任务而任务,从而只重案件查处,放松平时教育;二是容易让我们的纪检干部产生凑数思想,很容易把一些鸡毛蒜皮的事,牵强附会、生搬硬套地联系到一起,滥竽充数,影响案件质量(这样的事例网上时有暴料,有的让人啼笑皆非,舆论大哗);三是容易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把一些不够档次的上了档次,把一些不够条件的拼够条件;四是容易让案件多发地的基层纪委在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产生慢作为,或把今年的案件留到明年处理,以保明年任务指标的完成。
那么,是不是基层纪检工作就不能有任务指标了呢?当然不是。只是我们不能搞先入为主。我们可以以完成办理已暴露出的案件比例来实施考核。这也符合中央提倡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的要求。这样,我们的基层纪委既不会去为寻找案件而“吹毛求疵”,也不会去为完成指标而“滥竽充数”,更不会因怕挨批评而造成“冤假错案”。相反,会在很大程度上释放基层纪检干部的精神压力,保证他们有良好的心态去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