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发明电〔201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2013-2017)》(浙政发〔2013〕59号)、《温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温政发〔2014〕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黄标车使用年限长、车况老化,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落后,排污量大,其排气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淘汰黄标车的部署要求,2015年我市淘汰任务为在用黄标车29000辆,强制注销状态黄标车4546辆。2015年黄标车淘汰任务已纳入省、市政府2015年度“十大民生实事”内容,并将接受全社会监督、进行严格考核。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落实。
二、全力以赴做好黄标车淘汰各项工作
(一)扩大限行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在限行区域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的政策,确保2015年6月底前在重点建制镇城区道路上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级公安、环保部门要加强违法管理工作,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禁止黄标车进行过户变更和转移登记。要加大限行区域科技和警力投入,加强路面执勤执法力度,倒逼黄标车淘汰。
(三)落实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各地要查清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数量及所属单位,对本辖区2005年底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进行梳理,确保年底前淘汰所有2005年之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黄标车淘汰负总责,要摸清底数,细化措施,强化经费保障,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有序推进。市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严格把关机动车尾气检测以及环保标志发放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对符合强制报废的车辆及时予以注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营运黄标车淘汰计划,配合公安、环保部门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计划;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淘汰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黄标车淘汰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的相关政策,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尽量将书面宣传资料送达每一位黄标车车主,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黄标车淘汰的自觉性。
附件:2015年度全市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2015年度全市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单位:辆
区 域 | 在用黄标车 | 强制注销状态黄标车 |
市区 | 5686 | 857 |
乐清市 | 4153 | 835 |
瑞安市 | 6505 | 824 |
永嘉县 | 5609 | 1131 |
洞头县 | 369 | 99 |
文成县 | 644 | 128 |
平阳县 | 2174 | 185 |
泰顺县 | 441 | 71 |
苍南县 | 3794 | 416 |
合计 | 29375 | 45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