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社保发布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2017年第一季度为过渡期,期间特药费用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即先由个人支付,后审核报销。
第二阶段:过渡期满后,规范大病保险经办流程,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二:经办服务
1、特药定点医药机构
首批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暂定22家,特药定点药店暂定3家
2、特药责任医师
截止发稿,济南社保局已公布两批共计407位定点责任医师名单(名单详情请关注“新药闻”查看)
三:特药待遇审核及购药流程(暂定)
1.需使用特药治疗的参保患者,需填写《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
2.责任医师根据病情填写《山东省大病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
3.患者持《申请表》和《评估表》,身份证及社保卡,相关检查、病历等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备案。通过后原则上享受1年特药待遇。
4.参保患者凭《评估表》及责任医师处方购药。
5.参保患者不能同时享受2种及以上相同适应症的特药。
四:结算方式
特药价格按全省医保谈判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医保谈判价作为药品销售的最终价格。
在有关规范文件下发前,暂实行单独处方、单独发票、单独结算单,并告知参保人留存好相关资料,待系统开发完成上线应用后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现金报销。除特药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按原渠道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