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对2017社保税前扣除标准很是关注,那么具体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下发前,各地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规定提取未缴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的则不准扣除。综合上述文件,我们看出此次政策调整很显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当期提取未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虽然财务上计入了当期费用,但在缴纳所得税时不得在提取当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实际缴纳时扣除。同时,新文件还明确了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当然,对于提取未缴纳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十八项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相关解读: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有区别的。因此,社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具体到哪些社会保险费能税前扣除,由于纳税人理解不同,财税操作处理有所差异,极易导致纳税申报出现瑕疵,形成了企业潜在的税收风险。笔者现将社会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综合归纳梳理,以期帮助纳税人规范社会保险费财税处理,充分运用社会保险费税收优惠政策,规避不必要的社会保险费涉税风险。
1: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各地标准不一,存在差异。其判断标准是,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北京市为例,养老保险缴费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 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2: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其具体范围和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3:仅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为全体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才可税前扣除,而企业只为部分管理层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入当期的费用中,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违反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企业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那么,因此多列支的保险费用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4: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5年内可以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5:外企为境内员工支付的境外社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有关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如向境外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的失业保险费、退休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该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补充保险不得变相用于职工其他开支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7:未实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仍未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补交社保费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一)应补交社保费滞纳金=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0.05%
(二)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三)滞纳金计算起日期:按照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四)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按照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