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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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社保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下面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阅读和参考借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十三项规定:第十五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一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二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第三列=第一至二列。对此,有些纳税人提出疑问,不知当年提取但未缴纳的部分是否允许扣除,如果不准扣除该如何处理?

对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曾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社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下发前,各地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政策掌握不一,有的规定提取未缴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的则不准扣除。综合上述文件,我们看出此次政策调整很显然对社会保障性缴款税前扣除作了限定。也就是说,纳税人当期提取未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虽然财务上计入了当期费用,但在缴纳所得税时不得在提取当期予以扣除,而可以在实际缴纳时扣除。同时,新文件还明确了纳税人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可作纳税调减处理。当然,对于提取未缴纳的部分,要按照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六条第十八项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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