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优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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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定是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也要从这一基本原则出发,具体而言,发生下列情形,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发生这样的情况必然会影响到对小孩的教育和照料,特别是患传染性疾病或丧失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变更诉讼请求。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实践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强烈要求争取子女抚养权,目的是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一旦达到目的就对子女不闻不问,或者在挣得子女抚养权成功却没有满足财产分割的要求,就打骂子女以发泄、报复。这种情形近年来曝光颇多,法院通过支持变更抚养权。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经具备相当的识别能力,偏爱选择对自己“好”的一方共同生活。

抚养权变更的程序有哪些?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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