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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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切实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许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医保报销相关的制度实施意见,下面小编整理了2023年萍乡大病救助政策规定及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给大家作为参考。

一、萍乡大病救助政策规定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和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医保发〔202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作出统一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缴费费率:用人单位6.8%(含生育保险费0.8%)、职工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8.8%(含生育保险费0.8%)。

(三)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

根据我市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实行3年过渡期,用人单位按2021年、2022年6%,2023年5%的缴费基数标准缴费。2024年1月起,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均不缴费。

二、统一调整大病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人数乘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之积确定;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费费率:用人单位0.3%;职工、退休人员0.2%;灵活就业人员0.5%。

(三)缴费方式:用人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职工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四)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职工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确定,缴费费率为0.5%,按年缴纳,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本人缴纳。

三、统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指全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参保人员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全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四、统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政策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办理费用补缴。补缴标准以办理补缴手续时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分别按6.8%和2%的费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补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可按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时我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8%的费率,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并按趸缴时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补划个人账户。未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三)省外转入我市办理职工医保退休的,在我省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四)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和补缴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和补缴按照我市已有的规定执行。

五、统一调整个人账户政策

(一)划入基数: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他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确定。

(二)划入比例:将现有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职工3.2%,退休人员3.8%)分三年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划入比例(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9%,退休人员3.5%),即: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划入比例分别为:3.2%、3.2%、2.9%,退休人员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划入比例分别为:3.8%、3.8%、3.5%。

(三)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继续享受我市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统一调整住院医疗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统一标准

定点医

疗机构

起付标准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及以后

一级200元

100元

100元

100元
二级500元

300元

200元

0元

三级800元

600元

400元

0元

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

(三)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

退休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现在的88%分三年过渡到85%,即2021年88%、2022年86%、2023年85%。

七、统一调整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大病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确定。

八、统一调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一)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二)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执行我市同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规定办理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的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0%。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内其它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异地安置手续、在省外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20%。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确保政策落实。全省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是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医保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全市贯彻落实省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工作的沟通协调、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医保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保障、经办服务、基金监管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确保平稳过渡。贯彻落实省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关系到全市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医保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全方位、广角度、多形式宣传省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以及我市为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衔接,基金安全运行所制定的积极稳妥的过渡期政策。医疗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特别是要重点宣传政策统一规范后所带来的便民、利民举措及增强制度稳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萍乡市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相关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萍乡大病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根据有关规定,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为,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0万元以上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报销,该段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在这一基础上,个人自付部分还能再次报销,2017年参保居民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达到16700元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二次补偿范围,按50%的比例报销,该部分报销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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