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
关于明确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负担,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经研究,对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统筹层次
考虑到我市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各区县(市)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大病保险合同,2017年我市暂时实施政策层面市级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财务核算和业务经办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经办。
二、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2017年为每人25元。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为1.5万元。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办理转诊手续的降低10%支付比例。
四、承办服务
2017年与保险公司合作可继续执行原方案。大病保险承办费率(包括盈利率与经营管理成本费率)为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4%。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应全额返还基本医保基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城乡基本医保基金按30%、70%的比例分担;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