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医保报销范围怎样?具体的报销比例又是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医保
(1)第一次住院门槛费:700元
(2)第二次住院门槛费:500元
(3)第三次住院门槛费:420元
报销比例为:70%。
2、退休人员医保
(1)第一次住院门槛费:500元
(2)第二次住院门槛费:350元
(3)第三次住院门槛费:300元
报销比例为:75%-80%。
3、灵活就业医保
(1)第一次住院门槛费:700元
(2)第二次住院门槛费:500元
(3)第三次住院门槛费:420元
报销比例为:70%。
温馨提示:1、住院次数均指同年内的住院次数
2、门槛费均不属于报销范围
3、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的自付部分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城镇居民医保、大学生医保和望城新农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1、城镇居民医保:
(1)第一次住院门槛费:700元
(2)第二次住院门槛费:500元
(3)第三次住院门槛费:420元
报销比例为:70%。
2、大学生医保:
(1)第一次住院门槛费:700元
(2)第二次住院门槛费:500元
(3)第三次住院门槛费:420元
报销比例为:70%。
3、新农合居民医保:
(1)第一次住院门槛费:1000元
(2)第二次住院门槛费:0元
(3)第三次住院门槛费:0元
报销比例为:70%。
温馨提示:1、住院次数均指同年内的住院次数
2、门槛费均不属于报销范围
3、新农合:内痔,外痔,混合痔包干价2300元,个人仅需支付690元。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城镇居民:
每次需扣除30元“门槛”费后,其余的费用才开始按规定进行结算,“门槛”费累计达到200元后则不再收取。
报销范围
在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安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诊疗目录外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就医的
(8)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9)属于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
(10)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11)其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报销材料
城镇居民:
(1)住院发票原件(有财务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2)出院小结(加盖就诊医院章)
(3)疾病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疾病证明章)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就诊医院章)
(5)《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领到《社会保障卡》时无须提供)
(6)《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还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7)转外就医的需提供经过备案的《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
(8)急救、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提供医院证明
(9)在国内探亲或是在外地患急性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街道办事处证明。
城镇职工:
(1)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
(2)出院小结(非疾病证明书)应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经过(含手术)、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应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及单价等),加盖就诊医院章
(4)转诊转院的需提供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出差、探亲的需由单位提供出差、探亲证明
延伸阅读:贵阳市最新医疗保险政策
一、贵阳市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标准
1.医保报销标准统一
贵阳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门诊大病、重大疾病报销标准,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相应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2.医保门诊报销标准
门诊报销限制在区(市、县)内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市、县)外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不予以报销,门诊全年累计封顶报销400元,具体报销标准为:二级医院报销50%,一级医院报销50%,乡级医院报销60%,村级医院报销70%。
3.普通住院报销标准
每个参合人员住院报销全年累计封顶报销15万元,参合患者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费用按新农合承认费用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其中贵阳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报销60%,一级医院报销70%,二级医院报销75%,乡级报销80%。
二、贵阳市医疗保险政策:大病补偿政策
贵阳市将建立病补偿统筹基金,补偿基金从当年新农合基金或累计基金结余中提取基金5%,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阳分公司具体实施。
三、贵阳市医疗保险政策:新农合政策
1.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12〕23号)的标准进行救助。
2.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卫计委统一要求开展儿童两病、妇女两癌等24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采取单病种限额付费和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新农合补偿比例为80%。
3.做好新农合基金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艾滋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救治经费必须首先按照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用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财政专项补助,不得用新农合资金冲抵其他专项资金或填补其他资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