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保新政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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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7长春医保新政策主要方向是全面提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以下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览!

2017年,长春市将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制度并轨。

同时,进一步完善照护保险政策,研究将长期中度失能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大幅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标准,改进医保个人账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实现参保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以前的32万元增加到70万元。

事业单位招聘“采兰计划”

据了解,长春市将按照“项目+人才”思路,深入推进“千名科技专家服务民营企业”行动,为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作用搭建载体和平台,实现人才从评价向开发使用的重大转变。同时,继续实施“千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另外,启动事业单位人才招聘“采兰计划”。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启动实施事业单位人才招聘“采兰计划”,利用5年时间,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聘1000名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而促进事业单位人员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素质结构和技能结构的全面优化提升。力争获得国家资助的高端、重点引智项目20个,依托项目平台,继续引进“高精尖缺”国外人才。

长春市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到70万

从2017年1月1日起,长春市将对职工医保政策进行大幅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12月16日,长春市人社局医保处的负责人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最高支付限额大幅提高

“目前,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12万元,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20万元,两项合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32万元,这个额度对于一般的疾病已经能够满足需求。”长春市人社局医保处副处长石磊告诉新文化记者,但近几年来随着长春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医药费用的持续大幅增长,参保职工中患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大疾病和疑难杂症的不断增多,年度医药费总额超过32万元,甚至达到近百万元的屡见不鲜。

虽然这部分参保职工人数比例少,但确实能导致因病致贫的发生,让一个家庭从此蒙上阴影,失去了欢声笑语。

为了解决参保职工“看病贵”和因病致贫的难题,通过认真周密的调研测算,在保证基金总体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长春市决定对职工医保政策进行大幅度提高: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二是提高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

石磊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明政策调整后的影响。参保职工李明患白血病,2017年全年医药费用达到55万元,按照政策调整前的报销额度,医保平均报销比例为78%,在32万元额度内可以报销约24.96万元,个人承担7.04万元,加上32万额度外的23万元,个人承担总费用约30.04万元,个人承担比例达到55%,个人负担非常沉重。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全年最高补偿额度达到70万元,李明的55万元医药费全部在报销额度内,可以报销约42.9万元。个人承担费用从30.04万元降为12.1万元,个人负担从55%下降为22%,极大地减轻了个人负担。

公务员医保待遇提高

据介绍,长春市人社局还将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时个人账户支出部分的费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调整,主要是将个人用医保卡支出的部分费用,也纳入到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范围内,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公务员医保待遇水平,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过去存在的为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人为地将医保卡内资金先突击花掉的问题,也支持了公务员积累个人账户资金的积极性。

明年还将进一步降药价

下一步还会有哪些新政策出台?石磊介绍,2017年长春市城镇医保还将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一是进一步扩大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保障范围,拟将中度失能人员纳入照护保险补偿范围,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二是按照“六统一”的原则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开展医保“特药”保障机制探索,解决部分疾病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问题;四是开展公立医院药品带量招标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参保人员和医保基金的负担;五是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六是扩大生命晚期舒缓疗护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通过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医保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为建设幸福长春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与努力。

长春市公立医院降低检查类项目价格

新文化讯(记者 李德庆) 16日,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长春市公立医院(市属、区属)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布,长春市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今后,药品合理加成的损失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及公立医院降低运行成本加以弥补。

《方案》要求,按照省发改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准,进行结构性调整,提高手术类、普通护理类、普通中、西医诊察(查)类(不含高级专家诊【查】费)、床位费(含医用垃圾处理费)等部分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类(包括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CT)扫描、超声检查)和检查类项目价格。调整后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政策规定纳入省、市医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门诊诊察(查)费(不含高级专家诊察[查]费)纳入门诊统筹。

《方案》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的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其中市属公立医院包括长春市中心医院、长春市第二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长春市中医院、吉林省肝胆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长春市第六医院、长春市口腔医院。区属公立医院包括长春市烧伤医院、绿园区中医院、南关区中医院、朝阳区医院、二道区医院、二道区中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民康医院、宽城区医院、绿园区医院、宽城区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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