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病医保政策已经出台落实了,具体细则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区县统筹,由各区县新农合基金按照当年筹资标准5%的额度划拨。大病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额费用,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高额费用(以下简称起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发布),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第五条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城乡居民发生起付金额以上、5万元(含)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超过5万元的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市和区县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市卫生部门主管,各区县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经办;其中门头沟区、平谷区、密云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由卫生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共保联办”,双方在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基础上确定具体协议条款,保障水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
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创造条件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化、精细化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额、报销比例政策需要调整时,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第九条 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能够充分了解、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为大病保险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北京市今年将启动大病救助政策
北京市今年将启动大病救助政策。据调查,100万60至64岁老人今年内将陆续领取“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此外,今年将取消社区层面的各类评比考核项目,切实减轻社区负担。
很多困难家庭在看病的时候需要垫付一些费用,有些家庭需要借钱垫付,压力很大。因此,今年政府会启动医药费先期垫付机制,解决救助对象面临的看病急、看病难的问题。
据了解,今年将实施的救助服务包括实现城乡特困供养标准统筹;适时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全面推进“救急难”工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此外,今年将修订《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推动建立救助基金,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确保应保尽保。同时,开展全市困境儿童信息采集登记建档工作;制定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医疗康复专项政策;打造残疾儿童康复示范中心,面向社会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短期托养、康复护理、技能培训;制定儿童家庭寄养评估工作规范;开展全市残疾人福利设施现状调查。
另外,北京市今年将建设200个养老服务驿站,重点关注经济困难、失能失智失独及高龄独居等各类困难老人。对高龄自理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拓展优待内容;对家庭能照料的失能老人,提供护理补贴;对独居老人,定期开展巡视探访;对经济困难老人,提供居家或入住机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