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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医保电话查询

福州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91-87276370),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福州医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福州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1-3层

电话:0591-87276370、87876483

基金征缴科 0591-87876457、87876472

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马尾区罗星西路59号人力资源大厦

电话:0591-83980600、83984005 基金管理科 0591-63337929、83984005

闽侯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闽侯县工会大楼二楼

电话:0591-62198935、62198927 基金管理科 0591-62198957、62198927

连江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地址:连江县莲荷东路30号1层

电话:0591-26183633、26183668 基金管理科 0591-26183906、26183668

福州医保查询网址:http://www.fzyb.gov.cn/

<span st工伤保险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给付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给付

二、办理单位: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三、事项编码:FZ01RS-JF-003-4

四、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五、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3、《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或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经当地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治疗手续。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的,用人单位在向社保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填报《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的,其在异地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机构核准后,伤残职工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向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报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工伤认定结论书》;(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四)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辅助器具票据;(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用人单位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有关结论性证明。

六、办事程序:

1、收件初审: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后,由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提交审核人审核;不齐全的,出具《缺件告知单》;

2、审查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单》;条件具备且符合要求的提出办理意见;

3、审批办结: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七、办理条件:

1、参加工伤保险次日起发生工伤的在职参保员工

2、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无欠缴

八、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原件(首次报销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原件(再次报销医疗费)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加盖医院公章)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原件)、医嘱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伤情材料:①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的,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③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④涉及第三方机构理赔医疗费的需提供理赔分割单和赔偿情况材料;

6、治疗地点材料:①异地就医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原件;②在统筹地区外的居住地治疗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原件;

7、特殊情况材料: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福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及公安机关侦结材料原件;②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的,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如需将工伤保险待遇汇入个人银行账户的,须工伤职工本人申请报告(经单位同意)

8、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如有向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9、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还需要委托书。

九、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十、收费标准:免费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十三、办理机构(科室):

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

十四、办理地址: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厦九楼(晋安区后浦路6号)

十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十六、联系电话:12333、87305920

十七、投诉电话:0591-87305903

十八、备注:

在办理本事项前,申请人应事先做好以下事项:

1、工伤报备:工伤事故发生30日内参保单位需到社保中心办理职工工伤事故报备登记手续,超时限则报备之日前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2、工伤认定: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到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待伤情稳定后到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本事项办理后,享受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需于每年12月底前提供《福州市工伤保险工伤(亡)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表》原件

4、工伤保险医疗费汇入单位账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汇入职工个人账户需提供社保中心三楼邮政储蓄银行窗口办理的储蓄卡(也可用工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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