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内容,改进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9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政策。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保障对象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及时到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各承办机构审核大病保险医疗费后,按规定时间向各级经办机构拨付,其中大病保险住院记账的医疗费支出,由各级经办机构与同级医疗机构按结算办法统一代为结算。年终,各级经办机构与承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清算。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内容,改进提升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冀医保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新乐市城乡居民个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10元为长期护理保险费,其余县(市、区)为每人每年25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元,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二)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
(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增加到75元。
(二)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全市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3400元,分段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0至10万元报销60%;10万元至20万元报销7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为80%。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加大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此次提高报销比例和取消封顶线带来的新增资金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调整政策所提高的资金,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四)以上大病保险待遇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不补报1-8月份大病保险提高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