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及所需材料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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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一)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二)各分支机构对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

(四)业务办结后,初审柜员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办理人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单位留存联返还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二、吉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已办卡职工)。

3、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的配偶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已办卡职工)及结婚证(或发证部门的证明)。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日期超过规定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为准办理提取的,另需提供吉林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专用票据)。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和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存量房(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4)对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扩大面积费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和购房税检发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翻建的)、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县级以上房产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书。

2、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一次提取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贷凭据;以后再次提取只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贷凭据。

3、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需提供结婚证(或发证部门的证明)、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和吉林省服务行业租赁发票。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

需提供职工本人离(退)休证或经县(市)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或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除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具有合法继承权(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需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需提供低保证和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5、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的

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非本人患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医院提供的住院费结算单据及医保报销单据;职工遇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或灾难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结果及财产损失认定报告等材料。

温馨提示:

1、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提取职工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单位介绍信、代办人(专管员)身份证、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已办卡职工)。

2、职工委托配偶代办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单位开具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和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已办卡职工)。

3、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代办人应提供提取职工单位开具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书面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和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已办卡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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