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泰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主借款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
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外市缴存公积金、转入到本市继续缴存且未中断的,缴存月数累计计算,但须在本市开户正常缴存满三个月;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转业到本市的军转干部,首次申请贷款只要在本市开户缴存公积金满一个月即可(需提供转业接收证明)。
④泰州“金凤卡”、“银凤卡”持卡人员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配偶或其他产权共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申请贷款时已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个月;
②借款职工配偶在申请贷款时已在外市正常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需提供缴存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③借款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并提供团级以上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纳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购房发票在六个月内(有两张及以上发票的,按最近一张发票日期确定);
②购买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的,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已付的购房首付款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且首付款凭证在六个月内;
③购买未纳入存量房监管的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有纳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在六个月内;
④建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⑤翻建住房的,有土地使用证(个人建房审批表、用地许可证、土地选址意向书或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在六个月内;
⑥大修自住房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且工程已经开工(现场查勘),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日期在六个月内。
4、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房产开发商出具的保证函(不可以用另一套房评估抵押,如房产开发商与中心未签订楼盘合作协议、无法出具保证函的,职工须等办到不动产权证后再来贷款),并由职工进行担保,保证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存公积金满六个月;最多可同时担保两次;担保期限不得超过其剩余退休年限;不是借款人的直系亲属也不是所购房产的共有产权人;不得和借款人进行相互担保。
②购买二手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用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并由职工进行担保(条件同上)。
③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本市另一套国有出让土地上住房进行评估抵押,并由职工进行担保(条件同上)。
④职工可以有价证券(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来代替房产抵押,有价证券须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认可。
⑤职工无法提供住房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可由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联保(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联保职工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公积金账户有不少于所担保贷款金额的缴存金额;联保期间,个人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冻结;联保期间,不得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提取或外市转出。
5、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已贷次数不超过一次。
①贷款次数的认定以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记录为准。贷款所购住房有转让、退房、被征收等情形的均不影响贷款次数认定;
②职工、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共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为一次贷款。各自办理的贷款,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③停止发放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6、职工、配偶、其他共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信用良好,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且在五年限制期限内的;
②根据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商业贷款当前账户状态为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商业贷款存在连续三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信用卡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或当前存在逾期记录的;
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最近五年内信用卡存在连续十次(含)以上逾期或累计二十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
⑦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7、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泰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提取情形;
2、职工有合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