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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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漳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漳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在申请时能按规定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2、在漳州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除别墅以外申请人家庭拥有所有权的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

3、借款人家庭在本市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的应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一个月后。

4、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记录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漳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八)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本条第(一)项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是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房屋的中修、小修、装修及装饰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产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不在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或者偿还非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若申请人夫妇双方有一方是房产所在地户籍的,申请人夫妇双方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有下列情况,可视同调离本市办理:

(一)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

(二)在本市以外被新单位正式录用、聘任或招工。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增购房)、缴交拆迁安置补差款、购拍卖房、购房改房、集资建房或向单位购“二手”房,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账或汇划方式。购买商品房和缴交拆迁安置补差款的转入对应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购买拍卖房的转入对应拍卖公司账户,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向单位购“二手”房的转入对应单位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账或汇划方式,还贷方式可分为提前还贷和按年还贷。

提前还贷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贷款帐户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

按年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还贷一年后(满十二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还贷存折(卡)用于归还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符合以下用途的允许提取现金:

(一)用于向个人购买“二手”房;

(二)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同时符合‘已全额付清购房款、没有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就该套住房申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一年内’等四个条件的。

(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至(九)项及第六条规定的

其他提取限制条件:

(一)职工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本人及其房产共有权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

(二)职工不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逾期的,该笔贷款所涉及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逾期的,应当在还清逾期欠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四)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若被担保人未正常还款,其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支取使用。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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