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江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公积金中心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
3.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
4.首付款(自筹资金)支付比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5.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应的购房备案合同(协议)、建造批准文件或者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材料;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6.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8.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江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存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两人(含两人)以上全款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产权人之间关系必须是配偶、父母子女。
2022年1月1日之前全款购房且首次使用公积金(未提取过公积金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或2022年1月1日(含2022年1月1日)之后全款购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取满购房总额。
符合条件的所有提取人包含:产权人、产权人配偶、产权人父母及子女;
以下情形不予提取:
1、职工与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住房产权转移的不予提取;
2、购买写字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用途的非住宅不予提取;
3、同一套住房24个月之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产权变更的不予提取;
4、两人(含两人)以上全款购房,产权人之间关系不为配偶、父母子女不予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