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及提取条件

思而思学网 2024-03-06 01:58:15

2024年郴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郴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连续足额缴存 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6个月;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期房抵押担保贷款所购买的住房已按《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楼盘管理细则》的规定办理了楼盘贷款备案;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且应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4个月以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2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30%;

(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七)距离法定退休年限在1年以上;

(八)须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具备担保资格且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为防范抵押物处置的风险,用来做抵押的住房需具有国有土地性质,达到上市交易的条件;

(九)郴州市范围以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仅限在州市行政区域内购(建)本市首套住房的;

(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郴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本人及配偶)均只能提取一次;

(二)本人及配偶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注意:如果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三)无房户支付自住房房租的;

(四)离、退休的;

(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六个月内未在其他单位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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