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惠州公积金贷款需满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
一、惠州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借款申请人户籍属外地的,需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担保;
(四)在工作所在地或生活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申请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也没有其它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
(八)以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购买第三套住房的申请人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以家庭为单位购买首套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十)以家庭为单位购买第二套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贷款利率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5倍;
(十一)同意按市公积金中心和贷款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方式进行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二)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惠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自住住房的;
2、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
3、 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租房自住的;
5、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6、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 因本人、配偶或夫妻双方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 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监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决议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1、已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半年无重新续缴住房公积金的;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 (受遗赠人) 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申请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2、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被限制提取的;
3、 以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4、 职工、配偶与夫妻双方直系血亲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5、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产权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6、 对于同一人在12个月内多次 (3 次或以上) 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7、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买卖2次或以上的:
8、 职工购买部分产权住房或 2 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