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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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西规[2015]001_公积金中心0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赁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四条 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 属于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

(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 非注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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