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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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xxxx]x号,以下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象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坚持协调优先、违法必究、依法执法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

第五条 《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指单位自设立之日起超过30日未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不依法为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是指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超过30日未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此违法行为包括单位不依法为全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和不依法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限期改正时限视具体情形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0日。

第六条 《管理办法》第七条“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自发薪日起超过5日未缴住房公积金;“少缴”是指单位整体或部分职工存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情形。

限期改正时限视具体情形确定,一般不应超过30日。

第七条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限期改正期限为30日。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涉及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裁量标准执行。

第九条 稽查支队的执法权限包括执法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强制办理、取消一定年限贷款或提取资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

稽查大队的执法权限包括执法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强制办理、取消资格。

第三章 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稽查支队是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各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拟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二)拟定年度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三)对各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管理;

(五)参加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六)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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