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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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异地(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均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实施仍按《关于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管理部(业务部)核实职工在本市的缴存和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各管理部(业务部)在收到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反馈回执后,在业务系统中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

三、本市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果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出本市,相关管理部(业务部)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四、缴存职工以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定材料外,另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或还款流水明细。

五、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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