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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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是怎样的呢?你是不是也想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住房消费类提取和其他类提取。

【住房消费类提取】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其他类提取】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延伸阅读:湖北出台新规: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公积金可付房租

27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湖北省基本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27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湖北省基本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根据房天下查阅相关文件,《意见》提出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租赁经营。鼓励各地采用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由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只租不售、先租后售、半租半售等租赁业务,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意见》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允许改建住房用于租赁,将现有住房按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允许将酒店、宾馆、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意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经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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