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买房,利用公积金买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中一种就是公积金贷款买房。支付房租,租房者也可以选择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减轻自己的生活压力。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公租房或者是廉租房项目,公积金不仅可以支付市场租房房租,还可以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装修房屋提取公积金装修房屋只适用于部分城市,不管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有多少,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房屋,倒也可以减轻自己不少的压力。在提高住房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尽可能地不影响现有的生活质量。本文思而思学教育网小编将为你介绍关于丹东市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及丹东市公积金查询官网入口等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丹东市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官网入口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查询: 点击进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 点击进入>>>
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电话查询:拨打丹东公积金查询电话:0415-16843333,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或所在单位公积金帐号和个人公积金帐号,即可查询。
2、窗口查询: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中心营业大厅窗口查询。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是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东港办事处、凤城办事处、宽甸办事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垂直管理,是公积金中心的派出机构。中心内设综合科、资金归集科、营业结算科、信贷科、计划会计科、稽核科。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18号房产交易中心三楼
邮 编:118000
电 话:0415-2176128 2128375 2125220
网址:http://www.ddzfgjj.com
二、丹东市公积金相关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取出的行为。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和划转提取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提取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第五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期间租住住房的;
(五)阶段性房屋装修补充费用提取。
第七条 职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全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市公积金贷款购房,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方式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九条 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购房人不属于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偿还完毕,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该贷款的,其配偶可为该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以划转方式偿还该贷款。
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不能以现金提取的方式偿还贷款,只能以住房公积金划转的方式还贷。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丹东地区有公积金贷款且没有偿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偿还该贷款本息,待该贷款偿清后,具备法定情形的方可办理提取。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户没有正常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偿清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具有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现金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再次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每次提取额度以当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限。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度以当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为限。
第十三条 职工除租房提取之外,有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记录的,不得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来丹东工作的职工租住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五条 2015年9月25日以后,职工在丹东市区域内购买房屋(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房,房屋征收后调换房屋)的,首次现金提取公积金(含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后,房屋装修的可再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的。
上述(一)至(五)项情形,只能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提供合法证明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账户;与单位没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每年可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