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 号)及我市相关政策,现将2020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
在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政策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衡水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2020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标准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6149元。衡水市区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冀州市、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最低不得低于1680 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最低不得低于1580元。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5383元标准。
五、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确保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顺利调整到位。
2.各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同时,要对单位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及所属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一并进行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