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宿迁市《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宿公积金委?2018?2号)有关规定,依据宿迁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从16272元调整为18119元。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起执行。各县(区)管理部、各受托银行要提前做好调整基数准备工作。各缴存单位如需调整,请到各服务窗口及受托银行申请办理;已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录中心网厅自行调整(网厅地址:https://wt.sqzfgjj.com/ish)。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近期我市统计部门公布了2019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因此,对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16272元调整为18119元,调整时间从2020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