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8624元(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208元×3倍)。
最低缴存基数暂按2018年4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执行,(2020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再行调整)。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月工资额未超过月平均工资3倍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469.76元。
计算公式:6208×3×12%+6208×3×12%=4469.76元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55元。
计算公式:1550×5%+1550×5%=155元
各单位要及时做好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申报工作,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