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制品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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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制品行业管理,促进发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发制品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产业附加值和品牌内涵,培育企业新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发制品行业发展新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国发制品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的发制品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制品生产企业,是指有过酸、染整工序的发制品企业;发制品简单加工企业是指收购人发、毛发或其他原料,进行梳理、分档、销售的企业;发制品销售企业是指仅从事发制品原料、产品的收购或销售的企业;发制品园区是指发制品生产、简单加工企业聚集,建设有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设施的园区。

第四条 中国轻工商会发制品分会(简称“发制品分会”)作为全国发制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

第五条 发制品分会主导,联合我国海关、税务、环保、商务等各级政府部门,各尽其职,协同做好发制品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成立发制品行业稽查小组,经理事会商议,由郑有全担任稽查小组组长,王粉荣、王喜祥、牛俊峰担任副组长。根据地区划分为四个监察小组,各地区监察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河南组:(按地市区别,设三名监察小组组长)

许昌:易俊然;禹州:赵同鑫;漯河:康春玲

成员:牛俊茂、官伟合、赵见栓、丁仁河、郑永强;

山东组:监察小组组长:李林泉

成员:范广伟、张臻、房吉玲、史长胜、王海清;

安徽组:监察小组组长:傅如岭

成员:刘献

南方组:监察小组组长:黄永祥

成员:汪金桦、刘胜、朱家荣;

工作人员包括:郑先友、耿蒙、姚光辉、朱明宇、李琳、王秀云、闫莹;

监察小组负责监督、维护本地区发制品行业的规范管理,稽查小组负责保持与海关、税务、环保、地方政府等部门的日常沟通、交涉与协调。

第二章 骗关、骗税行为及其管理

第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税法部门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为骗关、骗税行为。

(一)以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低价劣等产品,冒充高价优质产品出口,骗取高额退税;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手续、票证、账册以及其他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假报关、假抵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优惠;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账册、凭证、印章、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工商监管,使用第三方汇款偷税漏税;

第八条 有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将发制品自有品牌企业在海关备案,根据企业举报、监察小组监督,发现的可疑生产出口企业或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由发制品行业稽查小组调查属实后向海关申报,要求海关相关部门配合对名单企业进行严查;

(二)如因海关相关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失责而导致伪劣产品流入海外市场,由发制品行业稽查小组搜集相关证据,并向海关上级部门反映,要求向海关当事人追责,通过行业组织力量,不断向海关不法人员和不法发制品企业施压,从而制止其偷税骗税行为;

(三)发制品分会每半年或者一年,统一向海关和税局,提供一份出口到世界各地、各品类发制品的报价表,以供海关、税局相关部门参考,从源头上阻止、甚至避免高报关现象;

(四)如有企业反映地方税局监管不力,或者存在地方保护、腐败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由稽查小组直接向省级税管部门反映,要求调查;

(五)发制品分会每季度或者半年,公布一次发制品企业的进出口额及增长额明细,对于增长速度不正常企业,如增长速度过快,年均增长额超过30%,经稽查小组调查存在违法犯纪行为,发现第一次,暂不向税务及海关部门举报,由发制品分会提出书面警告,责其自查和改正。发现第二次或发现更多次,将及时向税务及海关部门举报,联合税务及海关部门,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六)发制品产品分为三大类:人发、动物毛和化纤,每类再细分为直发(含雅克)和曲发二类,由发制品分会根据不同规格(长度)向海关提供参考报价;

第三章 污染行为及其管理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违法生产产品,逃避治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为污染行为。

(一)缺乏环保意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防污治污设施;

(二)安装了防污治污设施,但长期闲置未用;

(三)安装了防污治污设施,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四)生产厂区建在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流两岸、缺乏环境容量地区和人口集中地区;

第十条 有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制品分会建议地方政府建立发制品专业园区,配备集中治污设备,建议发制品生产企业入园,集中统一治理、治污;

(二)对厂区建设在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地区的企业,由发制品行业稽查小组督促当地政府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发制品分会呼吁并督促发制品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等措施,提供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使用量,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

(四)达到规模以上的发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境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发制品分会对入会企业进行把关验入,调查评级确认后,将会员单位名单交于海关相关部门备案。经由发制品分会承保企业,产品出关时可享受免抽查或因情少抽查的待遇。对不合格未能入会企业,产品出口时要执行严查,抽查率建议不能低于50%。凡入会企业一年内被查出有不良问题的,将被开除会籍,待整改经发制品分会验收评级合格后再准许入会。

第十二条 发制品分会对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依法进行整治。对于缺乏资金、污染处理技术不达标的企业,有责任督促其转型、转产。对新生企业严把环境标准关,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要根据产业技术标准限期改进,改进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 发挥发制品分会行业协会力量,为会员企业多做一些能够促其发展的服务:如整合行业信息、争取优惠政策、提供法律咨询、与政府协调保护企业利益等。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学习和专家培训活动,帮助行业制定方向,帮企业制定目标,整合行业资源。

第十四条 欢迎发制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及发制品相关企业积极入会,共同遵循行业规范,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入发制品分会的企业单位需具备以下4个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有有效营业执照,从事发制品生产、发制品原材料、相关设备、辅料生产的企业,以及为发制品生产、销售提供各项服务的企业;

(2)遵守发制品行业规范管理办法,诚信经营,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放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持有国家认可的有效环保凭证;

(4)自觉按期缴纳会费,缴纳标准详见附件(中国轻工商会发制品分会会费收取标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轻工商会发制品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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