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限价住房管理规定【精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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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工作,泉州市政府颁布了《泉州市中心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思而学教育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泉州市限价住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泉州市限价住房管理条例

一、申购、审批程序

(一)领取表格

区属单位、企业、居民到所辖地区房委办领取《购买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其它单位到市房委办领取。

(二)申请登记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供《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持以下资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办理购房申请登记手续:

1、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2、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

3、企业外来人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材料、职务职称或技术、管理人员证明;

4、驻泉部队军人提供配偶在鲤城、丰泽、洛江区的户籍证明;

5、夫妇一方在鲤城、丰泽、洛江区以外地区工作者,应附县以上房委办出示的无房户证明材料;

6、享受优先申购的家庭,还需提供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

7、房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程序

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登记表》,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对申请人收入、婚姻、住房情况进行初查后,送单位主管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复查,复查后《登记表》由申请人送至所在辖区房委办初审。

各区房委办、区政府(管委会)在公示的时间内完成《登记表》初审工作,初审后的《登记表》集中送市房委办,由市房委办复核后报市房委会审批。

市直单位、国家部委、省直驻泉机构的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初查、驻泉部队经军分区初查后,直接送市房委办初审,市房委会审批。

(四)公告

经市房委会审批,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外地人口工作居住社区及泉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站张榜公告10天。

(五)核发《申购证》

10天内公示无异议并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予以登记并核发《泉州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以下简称《申购证》)。符合优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证》上注明“优先申购”。

申请人按申请隶属关系,在交《登记表》所在地房委办领取《申购证》。

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程序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将符合销售条件的普通(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告,申请人可在已公告的项目中自选一处参加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的公开摇号。

(一)摇号确定准购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1、符合市委、市政府(泉委发[2006]4号)规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优先购买的不参加摇号。

2、公开摇号程序:可售项目住房套数扣除“优先申购”数量后的房源,由市房委办将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购证》号码依次录入电脑,再由电脑按剩余房源数量1:1.2的比例随机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自动生成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及购买对象在泉州晚报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从《申购证》号码录入电脑至电脑自动生成(摇号)选房顺序号,全过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参与监督。

3、摇号结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将购房对象的《申购证》及对应的选房顺序号列出表格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销售。

4、如选房顺序号轮完后还剩有房源的,按以上办法再次组织从已录入电脑但上轮未被摇出的《申购证》号码中摇出申购家庭户数与选房顺序号。

(二)选购住房方法

正式销售前售房单位应组织并提前5日通知已确认的购房对象看房。

准购家庭凭《申购证》和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按选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房产开发公司(售楼处)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具体方法如下:

1、售房单位根据住房房源情况和选房顺序号制定售房时间表(报市房管局备案),明确每个准购家庭办理选购住房手续的时间,并将售房时间表发给每户准购家庭;

2、准购家庭依照售房时间表,根据自己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售楼处选房定位并办妥购房手续;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未准时到场,则该选房顺序号的准购家庭列在当天选房顺序号的最后进场选房;若当天某一选房顺序号的家庭成员未到场选房办理购房手续,则该家庭的选房顺序号排至该项目选房顺序号的最后一位,以此类推;若在售房时间内均未到场办理购房手续的选房顺序号视为自动放弃。

3、售楼现场应将供选购的住房套型、位置详细情况在墙上张贴公布。进场选购的家庭决定所购买的住房,在选定住房的图纸相应位置写上选房顺序号并签名;选房完毕后,准购家庭应与开发商约定交款事宜及签订《购房合同》时间。

(三)市房委办签发的《申购证》及电脑摇出的顺序号适用购买当年指定项目的住房,因故放弃的,该《申购证》及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作废,并由下一序号依次递补。

(四)购房付款方式按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款办理。

(五)申请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得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发现取消购房资格,收回住房,退回购房款,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并在3年内不准其重新申请登记。

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市政府批准后的价格执行。建设单位根据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为基准价,对基准价进行层次和朝向调节,层次、朝向调节系数(差价)正负应为零。

四、普通(限价)商品住房权属登记

购房者在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按商品房产权登记相关规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等资料,向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办理房产登记,申领房屋所有(共有)权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归购房者所有。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及“准予上市交易期限”等相关内容。

附:1、购买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登记表

2、泉州市区购买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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