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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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婺城区制定了《婺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为您带来《婺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欢迎浏览!

婺城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中的行政监督部门是指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林、国土、规划、电力等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主要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89号)实施招标投标监督。

第三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履行招标主体责任。

第四条 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文件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下设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办),承担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牵头协调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婺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分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信息发布等方面服务。

各乡镇(街道)、部门(临时指挥部)设立招投标乡镇(街道)、机关部门(临时指挥部)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林、国土、规划、电力等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婺城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婺区政办〔2016〕75号文件)负责牵头制定相关配套的招标投标监管制度,承担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切实做好相关标前文件资料的审核备案、标中活动规范、标后履约监管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职责,监督人员未到场监督的项目不得开标。

第六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持股的股份制单位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七)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八)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九)前八项工程的后续、附属工程项目;

(十)其他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第七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项目应进入区交易分中心公开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代理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

(三)产权交易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四)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第八条下列项目应当进入乡镇(街道)、部门(临时指挥部)平台公开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5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水利、电力、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20万元以内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估算价在5-10万元以内的项目;

(三)产权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30万元以内的项目;

(四)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30万元以内的项目。

(五)对于应急工程可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应急办等四部门〈关于金华市区市政公用等设施应急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24号)执行。招标额度在区里规定的平台招施工企业和服务机构储备库方式,时间为二年。具体操作办法由区应急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六)对于小额分散工程且额度在乡镇(街道)、部门(临时指挥部)平台招标范围内的,可采用年度招标方式(招施工企业储备库,时间为二年),相关的设计、监理、勘察、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也可采用年度招标方式(招服务机构储备库,时间为二年)。

(七)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

(八)其它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办法,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应当先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明确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工程建设周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示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或相关文件;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有(财政)或农村集体出资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作出认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以外,全额由社会业主投资按规定必须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区交易分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投标活动应纳入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管理人员和业绩等资格条件;

(二)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五)在最近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最近3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六)没有列入行政监督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评审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未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通过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含设计图纸等工程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上及时答复。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工程量清单较大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涉及其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否则,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实际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保障市场充分竞争。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设置必要的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但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各项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等)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第十九条 对涉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串通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可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对调整或取消同类工程经验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专家小组进入区交易分中心进行论证,并按专家小组意见调整公告内容。

经专家评审,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业主)应当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作履约评价,并将履约评价结果书面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之一,招标人(业主)应拒绝近3年内被其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履约评价标准由建设、交通、水务、农林、国土、规划、电力等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和投资额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具体评标办法由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预算造价500万元以下的结构较为简单、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一般可采用投综合单价让利系数的方法确定中标人。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让利区间由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提供)

第二十五条 施工招标中专家对商务标评审应当体现合理低价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对信誉标和技术标评审应当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的原则。

信誉标评分内容可包括投标人的信用评价情况等。

技术标评分内容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技术标应采用暗标方式评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预算价。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预算价(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量清单预算综合单价。

第二十七条 为减少不平衡报价对工程建设的不利影响,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招标人应选择工程量清单中易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占工程总造价比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评审。为防止投标人恶意抬高重点评审项目的报价,各重点评审项目须合理设定投标报价上限,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3日前公布。

招标人一般可以将预算中的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该项目投标报价的上限价,特殊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奖代补项目除外)工程预算价应报区财政预算审核中心评审,经评审后,方可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乡镇(街道)、机关部门(临时指挥部)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0%。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指定分包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总承包商进行分包。

招标人要完整发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分包。

第三十一条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设计单位、招标人不得在设计图纸中指定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砖、砂、碎石、塘(宕)渣、沥青混凝土、铝铜材、电线电缆、苗木等)或人工信息价格波动在5%以上时,可对超过5%以上的部分予以调整。具体是否要调整以及需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法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下)采用(投)综合单价让利系数的方法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可采用简易招标程序。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招标的具体办法由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服务的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法直接发包:

(一)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数量仍少于3名的;

(二)非围标串标原因,重新招标失败的。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间不得少于20天。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5%的工程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70%。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业主预留的质量保证(保修)金一般为工程款结算价的3%至5%。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标人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优化评标委员会工作机制。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由五人以上增加到七人以上单数组成,招标人应以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区交易分中心根据项目合理需要,采用保密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应以最小评分单元为单位,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计算出的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该评分单元的最终得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的,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反担保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约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政府性投资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可)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该投标人记录不良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将异议答复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投诉人投诉的身份、内容、方式、形式、真实性、时效性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利。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区交易分中心备案,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应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一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内部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建设、交通、水务、农林、国土、规划、电力等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建立覆盖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规范对相关法人及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工程变更中造价的增减,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主要材料和人工信息价格波动调整、预算(工程量清单)偏差调整等工作,使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

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支付时的监督,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审计时的监督工作,具体办法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标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岗到位的,应明确具体的扣款标准,一般每天(每人)以中标价的0.5‰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但最少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投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机械设备配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服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服务。

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书面告知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中标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无故不按合同要求按时开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达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行政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核实后可暂停其在婺城区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备案。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因长期出国、长期学习、职务变动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称职,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六)死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必须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考勤制度,每天记录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动态管理机制,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现场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转包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对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实行动态考评,实现市场与现场的联动管理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其情节作责令整改或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由各行政监督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金,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施工,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3个月至3年的招投标资格。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并将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同时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有关煤体公开曝光。

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五十九条 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依据。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信誉标评分的依据之一。具体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诚信“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133号)文件执行。

第六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并依据区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项目依据《金华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发〔2015〕86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婺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婺区政办〔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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