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发布了居住证实施办法,相信上海的小伙伴们也很想知道上海居住证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吧!,不妨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上海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系统)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居住证》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信息化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件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八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居住证的发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受理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对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公安部门签发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发给《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居住证》由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信息的登记和采集)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登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采集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工本费)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子女就读)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限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卫生防疫)
《居住证》的持有人随行的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岁以下的《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综合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证照办理)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科技申报)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可以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可以按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变更)
《居住证》的持有人在申领《居住证》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续签)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续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挂失、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一)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第二十七条(转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服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就业和社会保险、房屋租赁、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与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本规定实施后,境内引进人才申领、续签《居住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境内引进人才除享受本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条(居住登记的办理)
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载体为《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下简称B证)。
第二条(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B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其证件识别码分别为L、F、C、M、H、A、T。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框架内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专才,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照本市相关人才开发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负责B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杨浦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等具体负责B证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
需要申请B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首次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B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二)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有效护照(含签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台湾身份证;国外永久(长期)居住证明;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业绩证明材料(留学人员需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五)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外国专家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人员及70周岁以上人员免于提交);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以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待履行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如系投资人,另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七)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系外资性质企业,另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办理B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随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人员免于提交健康证明);
(二)结婚证明;
(三)子女出生证明;
(四)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机构应当自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由受理机构负责将核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定通过的申请人凭通知至受理机构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申请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第七条(有效期限)
证件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条件核定为1至5年和10年。申请对象向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同时,不超过有效身份证件、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及聘用(劳动)合同有效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按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有效期限核定标准》(见附件)对申请人进行核定,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类别、工作资历、应聘职务等条件,核定相应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工作单位、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受理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受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信息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经核定同意后,予以变更。持证人30个工作日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新证。
第九条(续签换证)
持证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由其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续签换证申请材料。逾期后申请续签换证的,按照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续签换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六)、(七)项所规定的材料;
(二)原B证有效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有随行人员的,另需提供随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续签换证办理流程参照第六条首次申请办理流程。核定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直接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第十条(挂失和补办)
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由用人单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报案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情况说明,到受理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外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