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立医院持续发展,下面就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的公立医院预算业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篇一:公立医院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23号,以下简称市政府23号文)等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市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市级医院”)实施综合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市级医院综合预算管理要求
市级医院作为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纳入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申康中心)部门预算管理,是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以区域卫生规划、医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控、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一)综合预算目标导向
根据《上海市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xx~20xx年)》(沪府发〔20xx〕103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市级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基本目标为:以医药分开为切入点,推进市级医院补偿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以信息化为支撑,构建严格有效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集约高效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以完善治理,建立公立医院管理新体制;以协同服务为导向,建立分工协作新机制。上述目标是市级医院试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导向。
(二)预算编制原则
1.综合预算原则。按照“部门预算、核定收支、财政补助、统筹安排、加强监管”的原则,逐步对市级医院试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将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2.收支平衡原则。综合考虑当年收支增减因素,积极稳妥、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
3.统筹兼顾原则。根据市级医院承担的医疗服务和政府指定的专项任务,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情况和资金可能,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三)预算编制要求
市级医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按照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制规范,向申康中心报送本单位收支预算。申康中心对各市级医院申报的预算组织论证,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预算执行和调整
市级医院应当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市财政局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市级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申康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五)决算编制要求
年度终了,市级医院应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由申康中心审核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二、收入、支出和结余管理
(一)收入管理
1.收入构成。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2.收入预算编制。市级医院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综合考虑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政策、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科学合理地确定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应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
3.收入来源。市级医院收入主要来源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付费、个人付费、财政补助和药品加成收入(实施医药分开的市级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相应取消)。其中,应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市级医院补偿的基础作用。
(二)支出管理
1.支出构成。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2.支出预算编制。市级医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具体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支出预算要合规合理,除政策规定应当由政府承担投入责任的项目外,所有经费需求应首先使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经核定存在缺口的,在统筹考虑财力可能的前提下,通过财政补助收入安排。
3.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市级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市财政局会同申康中心等部门不断完善各类资产配置标准和支出安排标准,逐步试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
4.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深化市级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规范各类临聘人员使用管理。申康中心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总体要求和市有关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以工作量核定和人员成本核算为基础的工资总额核定办法,实行不直接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三)收支结余管理
1.收支结余构成。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
2.收支结余管理要求。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事业基金使用管理。市级医院滚存的事业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弥补亏损等支出,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后合理使用。
三、财政补偿方式
市级医院财政补偿采取基本支出补助与项目支出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并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实行适度倾斜的投入政策。
(一)基本支出补助。探索建立和完善市级医院运行经费补偿办法,在工作量核定、成本核算的基础上,设立医院运行经费补助,统筹安排用于市级医院经常性支出,同基本医疗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和服务成本控制、病人满意度等综合评价结果相挂钩,体现结果导向、维护公益的政府投入原则。同时,按照规定标准保障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项目支出补助。规划确定的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经专业评审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由市财政逐年统筹安排项目经费。对市级医院按规定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经市卫生等部门审核后给予专项补助。对市级医院承担的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按照服务成本予以保障。
(三)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规划确定的市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市政府同意的投资政策由政府统筹安排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实施。依据“十一五”期间市级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审计、概算调整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化债方案,逐步化解“十一五”期间基本建设名义债务。
(四)探索实行差别化补偿政策。根据市政府23号文精神,探索实施对市级医院政府投入的分类指导,落实向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投入倾斜政策,在运行经费、发展建设支出等方面适当加大补偿力度。对于符合医疗资源布局规划的新建市级医院,考虑到医疗服务能力需要逐步提升、开办初期固定成本负担较重等因素,合理设置一定过渡期,实行适度倾斜的补偿政策,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妥善处理医院实际运营产生的收支赤字。
四、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完善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紧密结合市级医院发展规划加强项目库建设。对项目周期较长、投入资金总额较大的项目,探索构建中期预算管理机制。实行项目支出论证评审制度,将中期预算试点项目和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纳入财政评审项目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市级医院部门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康中心负责集中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审批制度、加强收益管理,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善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机制。
(三)加强财务会计基础管理。贯彻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加强对市级医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会计核算科目,强化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实施年度财务报告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四)推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具有一定资金规模的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本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市级医院部门预决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市级医院实施综合预算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配套制度建设,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提供制度保障。申康中心根据《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建立新院新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为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步骤
按照“强化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坚持增加投入与转变运行机制相结合,分步骤有序推进市级医院实施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阶段:开展试点工作。20xx年6月~20xx年10月,在4家郊区新建三级医院试行综合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和操作办法。
第二阶段:组织评估总结。20xx年11月~12月,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阶段:推广试点经验。计划从20xx年1月开始,根据本市公立医院改革进程,逐步在条件成熟的市级医院推广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篇二:公立医院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
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 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 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正确处理国家、 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 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 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
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 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 算。
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 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 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 对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 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 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 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
并将预算执 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 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 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 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
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 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 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 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 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 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 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 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 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 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 和毁损损失等。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 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 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
提出成本 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
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 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
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 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
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 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 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 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 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 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 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 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 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 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 分摊参数可 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 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
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 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 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
按一定流程和 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 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 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
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 住院床日中, 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
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 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 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
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 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 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 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
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 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 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 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 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 ,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 程序。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
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 等。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等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 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 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 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
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 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 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 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 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 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
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 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 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 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 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 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
在预计使用年 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 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 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
使用单位应指定 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 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 账)。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 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 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 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
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 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 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 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 理费用,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 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 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
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 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 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 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并按 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 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 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 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 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
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 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 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 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
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基金、 专用基金、 待冲基金、 财政补助结转 (余) 科教项目结转 、 (余) 、 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 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 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 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 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 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 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 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 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 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 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 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 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 1‰-3‰。具体比 例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 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 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 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 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 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 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 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 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 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 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 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 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 下列行 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 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 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 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 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 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 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
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 务收入支出明细表、
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 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 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 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 成本控制情况、 负债管理情况、 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 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具 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件2。
第七十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 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
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 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 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
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 管理的监督、 支出管理的监督、 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医院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 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第七十六条
则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 30 日内
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 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 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