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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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改革,是一个回归常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再平衡的过程。而能否让真正有德行、有能力、有成绩的职工获得公允的评价与待遇,将是判断改革成败的唯一标准。下面是思而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人才兴冀工程”战略部署,着眼于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完善职称分类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服务方式,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使用紧密结合,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逐步建立评价科学、机制完善、放管适度、责任明确、服务便捷的职称制度,确保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为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汇聚人才,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人才支撑。

二、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一)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重点考察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二)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按照国家确定的职称系列,以及各系列层级均设置到正高级的要求,根据我省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重能力、重水平、重实践,合理设置和使用职称评审中的论文、科研成果等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评价。长期在县(市、区)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专业),对论文和科研成果不作为必备条件,主要评价其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视同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学术性、原创性、研究属性较强的职称系列(专业),试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论文、科研成果、作品的质量,淡化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自主确定。

(三)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业绩贡献。围绕建设创新型河北目标,以服务发展为导向,重业绩、重贡献、重创新,增加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评价重要内容,完善我省人才分类评价标准。用人单位在省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具体量化标准。对自然科学人才,从事基础研究的,重点评价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和成果的原创性、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及对我省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从事理论研究的,重点评价其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从事应用对策研究的,重点评价其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现实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教育教学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实绩。对医疗卫生人才,把会看病、看好病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其临床实践能力。对工程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农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财经人才,重点评价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引领作用、创造价值能力和创造经济效益实绩。对文化艺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在弘扬,挖掘和推广燕赵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三、创新职称评审机制

(四)丰富职称评审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可选择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依据。实行量化评审,把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实践经历、考核结果、面试答辩(说课)等作为职称量化计分的重要内容。晋升高级职称实行全员面试答辩(说课),其权重一般不低于量化计分的30%。逐步扩大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范围。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制度,试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五)畅通特殊人才晋升通道。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推广我省科研人才通过绿色通道晋升职称的做法,畅通其他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贡献人才晋升职称的绿色通道,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为特殊人才评审相应职称,可按照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六)拓展职称评审人员范围。总结推广我省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所有制、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都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畅通体制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小微企业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审需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岗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七)推进京津冀职称工作协同发展。建立京津冀职称工作协调机制,促进评审条件、程序、方法和评委共用互通,推进京津冀评委专家库和专业技术人才库建设,逐步实现京津冀人才资源共享。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研究制定相应的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协议,逐步扩大跨区域职称互认。

四、促进职称评审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八)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专业技术人才要主动接受本专业的业务培训、合作交流、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按规定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结合“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依托科技特派员、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城市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等项目,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锻炼,逐步将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

(九)促进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实现职称评审制度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事业单位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有空岗的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聘用政策,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并按所聘岗位兑现相关待遇,做到人岗相适、能上能下。企业和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以及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的方式。根据行业发展需求,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逐步推行县(市、区)域内教育、卫生、农业等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并向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倾斜。围绕雄安新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冬奥会筹办、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大气环境治理等重点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职称聘用政策,适当提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规范“双肩挑”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和聘用管理,落实高级职称人员延长退休相关政策

五、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大型企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基础上,探索推动医院、民营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或社会组织。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指导各市逐步向县(市、区)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下放中初级职称评审权限。

(十一)强化职称工作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申报推荐监管。实行申报推荐数量核准备案,坚持申报数量、申报条件、推荐结果公开公示,落实申报人和单位诚信共同承诺制度;落实“两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抽查申报材料,公开抽查结果;落实审核签字负责和倒查问责制。加强对评审的监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评委会组建审批管理,实行评委随机抽取;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坚持评审公开、回避、评审质量评估、巡查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制度;保证评审质量,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可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监管。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坚持以用为本、按岗聘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规范聘用程序,大力推行竞聘上岗,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实现岗位聘用能上能下。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监督指导。规范证书发放、考试和收费等事项,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防考试泄密失密,保证考试安全、公平、科学。加强职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评审、查询验证,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统计分析,提高职称管理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对职称工作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6〕77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各部门要加强与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监督指导,做好本地本部门的职称管理工作,出台有关职称工作的办法措施,须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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