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更新:2017-02-10 08:36:59 来源:思而学教育网 www.gxscse.com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安徽死亡赔偿标准,欢迎参考!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拓展阅读——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天、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
赔偿标准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赔偿标准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赔偿标准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赔偿标准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赔偿标准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赔偿标准六、评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赔偿标准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赔偿标准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标准九、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标准十、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赔偿标准十一、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标准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比如,北京市目前社平工资为708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086元×6=42516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还是经济发达落后,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
思而学教育网带大家详细了解,欢迎查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详情]
2017年安徽少缴的工伤保险费可要求单位补缴
问:老周因矿难受伤,后鉴定为二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给他的伤残津贴为1968元。而和他原工资相同、同时受伤、也是二级伤残的工友,从保险部门拿到的伤残津贴为5355元。老周到保险部门询问得知,是单位缴费时少报了他的缴费基数。请问老周少发的伤残津贴该找谁?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对于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的行为,老周可向工伤保险部门举报,并要求在单位补缴后,补齐补发他少得的伤残津贴。如果因退休等原因补缴已不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死亡计算标准,安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
2016安徽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与标准: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5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详情]
2017年安徽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安徽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第一章总则…[详情]
2017年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条例全文,安徽10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详情]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医疗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鉴定及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详情]
2017年安徽省市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赔偿工资怎么计算
一、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详情]
2017年安徽工伤赔偿标准,安徽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2016年安徽省工伤赔偿标准,安徽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安徽省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详情]
2017年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安徽省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下发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自11月份,伤残津贴、抚恤金等都将提高。 安徽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其中,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另外,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详情]
2017年安徽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11月23日,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2015年11月起,提高我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详情]
2017年安徽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为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近日,我省下发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文件。此次待遇调整自2015年11月起实施,主要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0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五级伤残160元,六级伤残1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详情]
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5-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详情]
安徽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日前,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布置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自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据悉,国家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3个档次细化为8个档次,并确定相应行业的基准费率;各统筹地区通过费率浮动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合理确定本地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建立费率调整和定期报备制度,各统筹地区要将行业基准费率的调整、执行等情况向省人社..…[详情]
2017年安徽出台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
记者5月4日获悉,省人社厅与省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研究制定了我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在建建筑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建筑项目参保全覆盖 新政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详情]
安徽2015建筑施工企业须参加工伤保险最新资讯
记者昨天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建筑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针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如果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工伤保险费用,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 按照相关规定,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详情]
2017年安徽省探索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安徽省五市探索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5个地市积极探索,率先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1.34万人,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已由国有、集体企业逐步向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拓展,从城镇职工向农民工扩展。在全国率先实现高风险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我省蚌埠、马鞍山、铜陵、安庆、黄山等5个地市积极探索,率先将行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详情]
安徽淮北41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据了解,2016年5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目前有41家单位已申请成为淮北市工伤保险(和讯放心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行为,确保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淮北市对过去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再次审查,经审核,认定淮北市人民医院、矿工总医院集团、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等41家申请单位为淮北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名单: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淮北长征外科医院、合肥金谷医院..…[详情]








